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90691.2元并赔偿损失683222.79元,该损失赔偿金额已计算至2018年12月2日。后续损失赔偿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以3680256.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5410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变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1090000元;四、驳回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2022年1月7日本院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期××栋××商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已裁定受理对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32320134.69元。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9日指定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22年8月13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对其中无争议的5912285.68元债权予以认定,被执行人主张对该部分债权予以抵销,申请人予以认可。 2022年12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汇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足以满足申请人的执行标的,但因双方目前存在因本案执行依据案件衍生的民事纠纷尚未审结,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本案的执行具有重大影响,故对于目前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待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 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敖 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