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419号
原告: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立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根秋,系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出诉讼,递交于签收法律文书,参与庭审,调解,和解等。
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汇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春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裴 炎
书 记 员 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