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96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涛,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
诉讼代表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系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凤,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豪,女,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系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