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92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劲松,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宏辉,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浩,湖南金州(郴州)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
诉讼代表人:张喜凤,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破产管理员。
诉讼代表人:申帅,男,1991年8月19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破产管理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第三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亦未缴纳诉讼费,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婧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何舒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