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37201号
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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