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67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256L。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寒,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新农街******8-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050792X0。
法定代表人:李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9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641896元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按执行标的金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控制资金56120.26元,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上述控制资金。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641896元,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李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肖秉文
审判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