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与重庆富扬汽车修理厂重庆市宏建物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民初2438号
原告: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20XY。
法定代表人:张文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娟,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富扬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平安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521283。
法定代表人:刘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绪洪,男,重庆富扬汽车修理厂员工。
被告:重庆市宏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7203C。
法定代表人:王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宇,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涵佳,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202814256L。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学田湾正街90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29108X3。
法定代表人:陈尉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男,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诉被告重庆富扬汽车修理厂、被告重庆市宏建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  胡小丽
人民陪审员  卢安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蒋雪琴
书 记 员  余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