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4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256L。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韩欣,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租金15201258.14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万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虽于2022年0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是本案实控账户存款余额与案件申请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微。此外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租金15201258.14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万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4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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