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04民初1508号 原告:合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市叶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叶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2025年5月13日,原告合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合肥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欣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