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701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4533(1-6)。
法定代表人:杨广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 舟
书 记 员 魏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