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莱仕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1942号之一 原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开发区昭明路1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P1PBXB(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莱仕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高端电子产业科创园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8PWCM6O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莱仕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