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可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40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