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民终1385、1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开发***路1号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妻子):***,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长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次子):***,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1854、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5月1日,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死亡,本院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二审诉讼,***、**、***作为**继承人表明愿意参加诉讼,符合变更当事人的事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1854、2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安徽东坚仓储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