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七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执恢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碧,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
法定代表人:曹玉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曹玉志,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齐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曹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2245.72元,已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062245.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7日恢复申请。
2、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法院拘留被执行人。
5、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曹玉志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曹玉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申请人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哈布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