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申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位高,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原审被告: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位高、***、***、***、***、原审被告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焕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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