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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77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