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625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某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625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某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765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某鞋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湖北某鞋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0625执4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