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恢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盛康镇粉盛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1467607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青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149468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1300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15400元,受理费8250元。在案件恢复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路××号××号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03803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证券、保险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