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23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盛康粉盛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1467607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男,现年约42岁,汉族,现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鲁山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为8201********,开户行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康支行);2、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鲁山县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以上保全限额为220万元,并提供***(***)名下位于鲁山县××路××号为***(2003)字第0××0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为8201********,开户行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康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盛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鲁山县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两项保全限额共为2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