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02民初151号 原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三湾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