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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6014号
原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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