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84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号。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申请执行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684执9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