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澳(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6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区科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否认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被申请人名义承包保定白沟新城箱包交易中心地下室负一层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和***都是非法人单位,均不具有任何施工资质,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实际是***招录的施工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我与被申请人之间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2、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招录的人员***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履行被申请人承揽的保定白沟新城箱包交易中心地下室负一层装修工程中,招录的***在劳动中受伤。经过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并已经生效的保劳仲案[2014]14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与***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是错误的。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保劳仲案[2014]14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推翻。该劳动仲裁认定被申请人与***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使(2014)高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失去效力。4、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错误的。***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已经由劳动仲裁予以认定,应由被申请人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是错误的。5、再审申请人的承诺书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效力。再审申请人与***及***与被申请人之间合同中的“不承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条款,属于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无效条款,一审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义务赔偿***工伤款是“垫付”行为,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与***、***与申请再审人之间的“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是被申请人为了将法定义务转嫁其他劳动者的无效条款,该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纠纷的依据。对***的赔偿是被申请人法定义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的承诺表述属于赠予性质的语言表述。该表述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对***的法定赔偿义务相悖而无效。6、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起上诉的两个事实理由不做表述,是对被申请人及***的不利方面有意规避,也是错误认定事实的一个表现。 综上,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民终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理。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以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保定白沟新城箱包交易中心地下室负一层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受雇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