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澳(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宇广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2民初870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对原告保定市华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38部队、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6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06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最后一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