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澳(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3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祁州药市。 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民营科技产业园科苑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1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保定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