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4880号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施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