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辖98号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7号楼3层30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衍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28号第1幢8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衍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14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4件格兰富牌水泵,物品交付被告承运后却迟迟未能送到指定收货点,导致原告不仅损失货物同时延误装机时间,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遂涉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显示的信息,被告披露企业通信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启源路900号,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及办公地址均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