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11049号
申请人: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3层3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楼E、F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891.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891.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4元,由申请人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