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4589号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3层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川北公路3255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