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0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大叶公路2826号1幢46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20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71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赢展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71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