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4547号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泓瑞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九江大道7号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厂房2幢1/2/3/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KMWE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泓瑞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相平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