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终5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