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终5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