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1195号
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某工业园发展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某街道。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某工业园发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拟与被告庭外协商,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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