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8269号
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94910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70287C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