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8496号
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9491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森森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9号2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21176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森森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