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

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申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粑粑坳荒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907846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227988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市国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7707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一审被告:***,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一审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一审被告: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73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用代码915001077958749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50010277849491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市国纬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因此本案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当无效,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认定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加盖的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印章是虚假的,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应当直接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佐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只能适用于尚未审结的案件。本案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时,已经审结。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是当时作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超出法定期限的问题。经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渝05民终1426号民事判决,但随后在2019年7月29日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书主文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正,该内容对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变更。因此,对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期限不应以其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时间作为起算点。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未超出法定期限,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二)关于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第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此前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虽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统一和明确,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启动再审。第二,尽管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但***当时作为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