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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6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01号六九经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上诉人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上诉人武汉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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