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3496号
原告: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丁妮,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妮、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武汉京盟建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萍
审判员陈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宁伟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