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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22执51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河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穷尽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督卡和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2月11日、3月8日、5月8日、6月5日、6月28日、8月1日、9月7日八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于1月30日、6月1日、7月12日三次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和国土管理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3个,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龙首北路支行存款12000元,并按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零星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C80**五菱机动车,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 三、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至被执行人所开设的建材商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开设的建材商店已经关闭,所留联系方式已经不能使用。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电话、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18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于2018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228861.5元,已经受偿12000元,还有216861.5元未受偿。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