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1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河通。
委托代理人路**。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货款133671.00元、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486.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12月2日、12月9日、2021年1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登记信息,无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16个。
4、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
5、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登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工商和不动产登记。
6、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前往***居住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京 进
审判员 贠养军审判员邵春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琪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