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443号之一
原告: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韩河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194.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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