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44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韩河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砖机工业园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陕0122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47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西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于47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陕西开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