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华冠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9952号 原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1719L。 法定代表人:***,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冠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工业园81-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6384XP。 法定代表人:***,重庆华冠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村民委员会(原名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梨树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汇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6C561103100。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冠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