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20729号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96元,减半交纳90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某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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