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5750号
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600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00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