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6543号
原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临溪巷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639044。
法定代表人:李醒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1719L。
法定代表人:崔巨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茜,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73180J。
法定代表人:漆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磁器口街道磁建村1号3-4至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3165061。
法定代表人:彭广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兵,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蒲正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比华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