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210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显荣,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柳林街13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7422602156。
法定代表人:王泽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军,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天马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1719L。
法定代表人:崔巨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女,该公司综合部部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滨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方宇
书 记 员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