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143号
原告: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2.5元,*****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