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终9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芙蓉大道东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民心路1号**大厦D楼1层、7-22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一审第三人: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