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1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文书)。 被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564672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8元,减半收取计19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艾成